但我不知道的是,文记者和章记者对李国强检察官采访几次后,以极大的勇气,并以“文章”为名连续发了五篇内参上报市里面。
他们一直存着李国强检察官发的短信:“我今天就要退休了,你写内参不要放弃,每当夜深人静,我想到刘大军哀愁的样子,我都难以入眠。”
不久,市里排除种种阻力做出决定:“我们必须坚决纠正错误,拨乱反正,还原事实真相。”
于是,市警署利剑出鞘!市检察局抽调精兵强将,昼夜奋战!
三个星期后,二审严谨规范地开庭了!
本来我又经历了两次庭审:第一次是东海高级法院二审宣告我无罪释放第二次是高级法院一审宣判了涉案相关罪犯的罪名及刑期。
但我不想再浪费笔墨来描写罪犯的嘴脸,也怕影响了读者的心情。毕竟社会阴暗面是不得人心的,也是令人心情不愉悦的。
我们这个时代是最好的黄金时代!
1978年前,我们说了好多年的“超yin赶ei”,那个时候是空喊口号1978年后,我们不说了,脚踏实地实干。
虽然现在我们已经位列世界前茅,但是,我们还在上坡,我们还在复兴,我们还在奋斗,这就是伟大的现实!
复兴镇出来的我,也不想被几个之魅魍魉耽误我奋斗的脚步!还有生活,我和清清老婆,我们一家五彩缤纷、温馨、浪漫、实在的生活!
因此,我决定将两次庭审合并记录下来,请读者原谅我这种不符合审判程序和逻辑的叙述。
正能量高于一切!这也是现代社会的主流!
奇怪的是范刚、小杂皮以及包裨三人在法庭上疯狂叫嚣,要上诉到最高法院二审。但是判决后满了10天的上诉期,偃旗息鼓,这里的黎明静悄悄。
害得欧大牙没陪我去首都应诉,顺便看看香山红叶,还直骂仨人软蛋。
欧大牙心不贪,只从钱总那里拿了20万元律师费。本来钱总说好要给300万的。老乡很感动,和欧大牙的律师事务所一次签了10年的法律顾问合同,每年律师费从10万元涨到50万元。
好心有好报!这本来只是民间谚语,但现实生活中却往往发生。
开庭了。
这一天,二审法庭座无虚席。
记者忙着架设摄像机,抢占最好的位置。
关于我的亲朋好友,我就不再重复介绍,只是小杂皮一方多了个医院的范副院长,范刚的弟弟。我不知道他来的目的,却只见挑衅和自得的笑。
公诉席上坐着的俊男美女,竟然都是我认识的。男的是王心宇,王楚涵的堂哥女的是我为舒阿姨翻案时的检察官梅寒。
胸前的国徽熠熠生辉。
上午10点,庭审正式开始。
“审判长、审判员,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梅寒义正辞严地说。
“一、程序错误
1、拘留
按照法律规定,刘某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拘留所,然而事实却是在被拘留3天之后才带去拘留所。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2、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无效。
按照我国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新刑诉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刑讯逼供的间接证据审讯录像缺失。
4、相互矛盾的口供
刘氏叔侄三人的口供存在不少前后矛盾之处,然而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然采信了三人的口供。
口供中的矛盾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八只匕首每人手持几只?三个人的叙述不一致。第二,“抢受害人张某字样”中,“抢”后面有一个“救”字,明显有划掉痕迹,判定这是对刘某侄儿的诱供。
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诱供造成刘氏三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一审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地认为刘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6、疑罪从有/疑罪从无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判定刘氏三人有罪的证据根本不足,完全无法形成证据链条,然而一审法院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做出了有罪判决。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162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疑罪从无”。但是司法机关却偏偏选择了“疑罪从有”,属于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二、证人证言
1、除了口供之外,还有一份证据被作为了定罪的重要依据,即不同监舍被关押的一个叫蒋连方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但事实上,刘某并未向蒋连方讲述过案件经过,蒋没有理由在刘某刚一进拘留所就知道他们的情况,也一直不可能知道。在庭审中,刘某曾要求法庭传唤蒋连方出庭作证,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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