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时,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张学房提起上诉的临海县实验中学与张学房、高山公司合同销权纠纷一案。
“当时案件并未进入执行程序,临海县实验中学也未对案涉房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上诉人将案涉房产等价有偿地转让给高山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张学房的代理律师王大发首先简要阐述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其转让房产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手段,即该转让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另外,估价机构认为该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转让价格的30以上。也就是说上诉人与高山公司之间系明显低价转让。暴露了其规避执行的真正目的。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予维持。”被上诉人临海县实验中学的代理人阿蛮答辩道。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审判长江琪向双方发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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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王大发回道。
“临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该份判决是临海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学房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因本案的转让合同而受到了刑事处分。可以佐证该份合同应予撤销。”阿蛮边说边将判决书递给了审判长。
江琪接过判决书,让执勤法警转交给了上诉人的代理人王大发:“请上诉人发表质证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已经提起了对该份刑事判决的上诉,故该证据并未生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王大发简单的扫了两眼证据,便发表了自己的质证意见。
……
“经合议庭合议,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此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闭庭!”审判长敲响了法槌,结束了庭审。
就在同一天,临海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牛三见诉被告冰湖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
经法院依法传唤,刘翠兰拒不到庭参加庭审。
“被告冰湖乡政府经多次协调本案,但第三人刘翠兰拒不配合。导致本案无法妥善处理。被告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不存在违法违规之处。”被告代理律师朱正浩一字一句地作了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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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制作了相关的处理决定?”审判长罗建文发问。
“虽然没有形成正式的处理决定,但已告知当事人申请农业承包纠纷的专业仲裁。”朱正浩答道。
……
“本院认为,被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并没有做出书面的处理决定,仍然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故判决如下:冰湖乡人民政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牛三见的土地诉求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上诉于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闭庭。”审判长罗建文敲响了法槌。
冰湖乡人民政府不服临海县法院作出的判决,向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临海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驳回牛三见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