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763章 罪与非罪(2 / 2)律师本色首页

执业医师资格,是指独立开业或者从事医疗专业技术工作所应具有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执业医师资格与该人目前是否从事医务工作无关。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凡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只要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从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到实际执业,只须履行注册手续,这纯属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无关。

本案中,陶继早年获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颁发的医师证书,在一九九九年其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一直从业至退休。

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人陶继仍具有国家承认的执业医师资格,即他具有国家承认的从事诊疗工作应当具备的医学知识、技术和能力,该资格并未因其退休而消失或者被取消。

被告人持有的执业医师资格,其实与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一样,凡是通过相应的国家资格考试的人,都表明国家承认其具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学识和技能。不论其目前是否从事或打算从事该项工作,都不影响其资格的取得。如相关人员想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只需履行相关手续即可。

综上所述,被告人陶继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他不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继无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方轶之所以提到律师资格准入制度,是因为法官和对面的公诉人都属于法律人士,对于律师准入制度的了解程度比医师准入制度了解的更深,更透彻。这样比较有利于法官理解卫生部门设置执业医师资格的目的。

不论法官是否了解执业医师资格设立的目的,方轶都觉得有必要向法庭说明,因为这不是普通人能了解的,也不是法律人士都了解的。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低着头不知道在写什么,随后抬头看向公诉人席,说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主要发表以下观点: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注册后的医师,可以在医疗和保健等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如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公诉人认为,之所以如此规定不仅仅是为了方便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更是为了规范医务人员的执业,避免黑诊所的泛滥。同时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健康。

由此可知,未经医师注册,即便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也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行医人如违反上述规定,即构成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

本案中,被告人虽然已经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但是并未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注册,而且在私自接诊时导致了患者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听完检察员的回应后,看向辩护席,接着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