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理发店有两百平米的样子,草莓和李诚计划转下来做超市,还有一个好大的阁楼,够安排住下全家老小了。
并且李诚提出了一个更有诱惑的条件:“你先借几万块出来把这个店转下来,店铺合同由你签,等赚了钱就先还你,还完之后赚的钱我们平分”。草莓觉得可行,于是她写了一个合约要求李诚签。
店铺投资合作合同
甲方:草莓
乙方:李诚
甲方和乙方于二零零九年商议共同投资位于宝安区福永地区一个店铺。接这店铺时主要资金由甲方出(五万),由乙方经营。总投资是六万元人民币,其他的是之前共同经商产生的余额。经商定,店铺的拥有权暂属于甲方,之后产生的利润首先还甲方投入的五万元人民币投入款,还完首期投入的五万元后,店铺和产生的利润属于甲乙双方共同享有相同的权益。
同时在此理清一下之前甲方和乙方的共同投资项目,以签一个正式合约,避免将来发生意外,少些纷争。
之前第一项资产是在深圳市内白石州铺,当时接店时甲方拿出两万两千元人民币,乙方拿出一万二千元人民币。这项财产的议定是将来转出之后不论是亏还是赚都按各自投入的比例来分摊结果。现在那个店归甲方,粤B30W**;这部小汽车归乙方。
第二项资产:另一部车号豫QL97**,(在乙方户头上)在购买时也是和目前这个店铺的合作方式相同,由甲方先出钱买车,然后产生的利润先还甲方的投入资金,到目前为止这两部车还有四万三千元没有还完。
现在加上这个五万元一共是九万三千元人民币,假如产生的利润一直不能还清甲方的投入资金,那么就以这些资产来抵给甲方。还清了之后不但产生的利润甲乙双方可共享以外,这些共同置下的几项资产也是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秉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做法,大家把口头协议落在纸上,各自的利益都能得到最好的保护,因为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变幻无常,个人认为这样做没有什么不妥的。
在与房东签约时房主不愿意给人做餐饮,草莓表示不能做餐饮就不要,这里是一间大的发廊,由于是合伙经营股东之间产生了矛盾,其中一人要的七万转给了草莓他们,但是他对自已的股东却说只有六万,从中吃掉一万。还说他们是什么亲戚关系,能做出这样的事情来,也难怪经营不下去。
人与人之间是防不胜防。
草莓把新店铺的一小间拿来出租,租金两千块一个月。给人做小吃,开始李诚不愿意,他说要自己经营。草莓知道她不亲自管理,他自己经营也是没钱的,所以草莓没有让步。
大的这间就卖百货,草莓专门选了个周六开业,自己和岚月都好帮忙。前一天晚上大家一起把那些百货摆好,贴上标签,第二天开业李诚还要去进货,比如新鲜蔬果,忙得不亦乐乎。
没想到这么重要需要人手的日子,岚月的表姐却把岚月和李帆一起叫走,说是请她们吃饭。草莓一个接一个的电话打去都招不回这俩丫头,加上又忙,火气越来越大。真不知道那表姐是不是有意的呢?
岚月的表姐在几个月前突然打电话给草莓说要来她这里找工作,还说想向她学习画图,因为她是岚月小姑的女儿,草莓不太想招惹他们,只是考虑到她妈也照顾了岚月不少的时间,也有心想帮帮她,只是嫌烦,答应了又有些后悔,倒是李诚很乐意的样子,说不清是因为他听说是一个大美女呢还是他认为是岚月这边的人,显得是超热心的为她找工作,意想不到的他居然就帮联系到了在一个厂里做文员的工作了,嗯,那就做个顺水人情吧。
但是此女太不省心,说好过来的日期她不按时过来,就呆在佛山,一会儿又说不来了。说了不来了,过了十来天她又来了。做事没个谱,给她找好的工作推了又找,找了没来别人又招了。
后来只好跟她找了个普工,做了几天嫌辛苦,她自已出去找了份文员的工作,很快便与厂里老板的弟弟同居了,并且有了三个月的身孕。
这天早上才七点多,岚月的大姑就打来电话,草莓估计是她们家又出什么大事了,她才会这么早打电话的。当时在车上她听不清楚就说到了公司再回电话。
于是草莓后来问了一下岚月,家里又有什么事?她说家里人让她代表全家人出席她表姐的婚礼。前几天草莓又听说她表姐已去了他男人那里(在江西)考虑到岚月又没去过,那么远,又是个路痴,有些担心。草莓就对岚月说:”你没有去过,那么远我不放心,让她来接你还差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