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原则:
1、只有皇帝皇后、皇储皇储妃、皇子皇子妃之子女有继承权。
(女皇及配偶)(女皇储及配偶)(皇女及配偶)
2、同一继承人之子女,按年龄长幼顺位继承。
3、同一继承人之子女,男性继承权优先于女性。
4、平辈中,在任君主之子继承权优先。(效力小于第五款)
5、平辈中,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其子之继承权绝对优先于代其他行使继承权人之子。
6、平辈中,在任君主之女继承权优先。(第四、五款后无可实行情况下)
7、平辈中,上辈继承人如因故未能继承,其女之继承权落后于代其行使继承权之女。
8、婚姻由议会确认,内阁通过,宗教审判无效者,其子女丧失继承权,视为私生子女,继承权后置。
9、认义子女继承权小于婚生子女,大于婚姻无效之亲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