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十七章 震惊四座,细数潘金莲的罪刑!(1 / 2)大国律师首页

礼堂。

台上。

郑逸拿起矿泉水,吨吨吨喝了几口,瓶盖稍微拧紧一些,扫了一眼底下众人,尤其是正在拍照的几个摄像机,郑逸特地留了几个帅气的特写。

吴欣悦可是提醒过,他这次不仅仅是代表鸿蒙律师的门面,还代表着华夏律师的门面,要让一些崇洋媚外的律师知晓,华夏律师可不是好惹!

外公也说过,国人要有自信,崇洋媚外可以休矣!

因此,

郑逸会好好珍惜这一次机会,狠狠扇这个崇洋媚外的律师一个大大大大的耳光!

郑逸润了润喉咙,就在顾天河有些不耐烦的时候,郑逸开始介绍说道:“诸位,我们都知道潘金莲是《水浒传》当中的一个人物,

基于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社会,人际间的亲疏关系,对法律责任的承担都会有着相当大的影响。基于此,考虑到潘金莲和武大以及武松之间的身份关系,那么,可以知晓,潘金莲的违法行为,都会较普通人加重处罚。”

顾天河瞥了郑逸一眼,冷笑说道:“这话的确有些意思,所以你可以说说,潘金莲都要受到哪些惩罚,事无巨细。”

事无巨细?

顾天河临时又加了个难题,这就使得问题的难度又更上一层楼。

底下众人有些替郑逸鸣不平,开始担心郑逸没办法能够回答出这个问题了。

然而,

郑逸依旧脸色不变,侃侃而谈,说道:“按照《水浒传》的设定,对照刑律,潘金莲受到的惩罚,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通(和谐号)奸。《宋刑统·杂律》“诸色犯(和谐号)奸”条规定:“诸奸(和谐号)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根据此条,就通(和谐号)奸的行为而言,西门庆应被“徒一年半”。因为已经嫁为人妇,而行通(和谐号)奸之事,为此,潘金莲应被“徒二年”。虽然罪名相同,但就责任的承担而言,潘金莲的责任要比西门庆重。

第二,谋杀亲夫。我记得文中是这般描述,“那妇人揭起席子,将那药抖在盏子里,把那药贴安了,将白汤充在盏内,把头上银牌儿只一搅,调得匀了,左手扶起武大,右手把药便灌。”

这是《水浒传》第二十五回里,潘金莲谋杀武大的过程。即便其貌不扬的武大确实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莲,但是在法律上,两人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对潘杀夫的行为,也就会遵循法律的逻辑,有着格外严厉的法律评价。具体而言,潘的行为属于“十恶”之中的“恶逆”。

针对此类犯罪,“常赦不免,决不待时”。”

郑逸心里想到,以前外公都会让他熟读四大名著,倒是没想到关键时候,能够用来引出《水浒传》的描述,使得他的刑法罪条有了依据。

郑逸不急不缓,继续说道:“按照《宋刑统·贼盗律》“谋杀”条规定:“诸谋杀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

由此条得知,谋杀亲夫,和谋杀自己的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等同罪,一旦实施,不问有伤无伤,皆斩。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当时的法律,妻妾与人通(和谐号)奸,而奸夫把本夫杀死,或同谋而故杀、斗杀本夫,在这种情况下,即便妻、妾不知情,也与杀人者同罪。

《疏议》曰:“谓妻妾与人奸通,而奸人杀其夫,谋而已杀、故杀、斗杀者,所奸(和谐号)妻妾虽不知情,与杀者同罪,谓所奸(和谐号)妻妾亦合绞。””

郑逸后边念出这一段文言文,底下坐着的很多学生眉头皱得紧紧的。有一位刚好德高望重的老律师,笑着说道:“方才这位郑同学念的这一段,大体意思是,假设当初西门庆脚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门庆的责任,潘金莲也是死罪;

或者,在谋害武大的过程中,即便潘金莲没有实施具体的谋害行为,而仅是一个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么,只要武大死于西门庆之手,潘金莲仍然是死罪。”

众人一听这才恍然大悟,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师看了郑逸一眼,目光当中多了几分惜才与爱才,毕竟他的弟子里边可没有像郑逸这般优秀的学生。

郑逸对德高望重的老律师投去感谢的目光,继续说道:“第三,焚烧夫之尸体。

《水浒传》第二十六回,有潘金莲处理丈夫遗体的描述:“……那妇人带上孝,一路上假哭养家人。来到城外化人场上,便教举火烧化。”

潘金莲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体,其主要目的在于毁灭证据,掩盖其先前的杀夫罪行。同时,这一行为本身,也违背了当时法律的规定。按照法令,除非特定人士(僧道、外国人)自愿或远道灵柩回乡,焚烧尸体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

“京城外及诸处,今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若是远路归葬,及僧尼、蕃人之类,听许焚烧。”也就是说,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远路归葬的情形,可以焚烧尸体之外,一般人焚烧尸体的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由此,即便撇开其邪恶动机不谈,潘金莲焚烧武大的尸体,也显然是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