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五十七章 震惊四座,细数潘金莲的罪刑!(2 / 2)大国律师首页

然而,虽然潘金莲的行为违反了当时的规定,但这一指控本身又很难成立。因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规定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据记载,宋代,河东路百姓因为“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官府也规定,在京城郊坛三里以外,“方得烧人”。

正如小说里提到的,为将丈夫尸体焚化,潘金莲“来到城外化人场上”,这里的“化人场”,应该就是当时官办的焚尸场。这样看来,宋代禁止焚烧尸体的行为,只是一件象征性的、纸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间并没有得到普遍的遵行。

按照历史学家瞿同祖先生的说法,这是一种“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现象。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状况,武松归家,获知武大死亡的噩耗,质问潘金莲尸体在何处时,潘金莲很坦然地告诉对方已经焚化。而对这一事实,武松并没有对此进行指责。”

当郑逸说到这第三条罪责,很多法律大家都微微动容,尤其是郑逸这一番引经据典,事无巨细,即诠释出当时的宋代法律,又引出当时丧葬的法令,如此详细哪怕是他们这些大律师,大法官估计都够呛!

如果一开始他们认为郑逸不过就是研讨会请来充人数,或者说为研讨会做宣传的,现在如果再这样想,那就真的是太打脸了!

尼玛!

你家做宣传的,拥有如此知识涵养?

这要是谁敢说郑逸是个充人数,他们肯定冲过去跟那个人干架!

额,不对,他们学法的,他们肯定会冲过去起诉那个人!

就在众人被郑逸的知识涵养所震撼的时候,郑逸继续说道:“第四,居丧释服从吉。武大死后,潘金莲浓妆艳抹,继续和西门庆厮混。

根据小说描述,“每日却自和西门庆在楼上任意取乐,却不比先前在王婆房里,只是偷鸡盗狗之欢,如今家中又没人碍眼,任意停眠整宿。……原来这婆娘自从药死了武大,那里肯带孝。”

潘金莲的上述表现,严重违背当时的礼法。毕竟,这是在传统社会,男尊女卑是一条人际社会的红线,反映在夫妻关系上,则夫贵妻卑。

按照服制,丈夫死之后,妻子应该为夫服斩衰,也就是麻衣丧服三年,夫丧期间,妻子不能穿华丽的衣服,不能参与娱乐活动,也不能改嫁。

按照《宋刑统·婚律》居丧嫁娶条,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如果在此期间,妻子“闻之匿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均属背礼违义,为“十恶”之中的“不义”。

反观潘金莲的行为,武大死后,在居夫丧期间,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凄,却释服从吉、衣着光鲜,和西门庆纵情声色,显属“不义”之罪。

除上述外,潘金莲还有一项未遂的违法行为,即色(和谐号)诱武松:“那妇人将酥(和谐号)胸微露……脸上堆着笑容,……也有三杯酒落肚,哄动春(和谐号)心,那里按纳得住,只管把闲话来说。……却筛一盏酒来,自呷了一口,剩下了大半盏,看着武松道:‘你若有心,吃我这半盏儿残酒。’武松擗手夺来,泼在地下……”

从文学的叙事技巧看,这段描写其实是很精彩的:大雪、密室、跳动的炉火,象征了潘金莲热烈而大胆的欲望……咳,有点离题了。”

众人听得津津有味,郑逸则是点到即止,心里边微微思量,确定大家看得是同一部《水浒传》,为何当时他们没有从这部小说里边,看到这般热烈而大胆的场面。

众人心里边琢磨着,看来回去之后,得好好的温习温习一下四大名著!

郑逸则是继续说道:“然而,按照制度,潘金莲的行为显然非常危险。《左传》有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

由于两人在身份关系上属于叔嫂,而叔嫂在服制上属于“小功以上”亲,如果相(和谐号)奸,则为奸非,属于“十恶”中的“内乱”。

据《宋刑统》条:“诸奸从母,祖姑母、从祖伯叔姑母、从父姊妹、从母及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强者绞。”

综上所述,潘金莲自遇西门庆,即坠入欲望的深渊不能自拔,谋害亲夫,色(和谐号)诱夫之兄弟,身兼“恶逆”“不义”等两项“十恶”之罪名,实属罪责深重。

这样分析下来,按照,当时宋代背景,在判决书中评价潘金莲为“奸(和谐号)夫(和谐号)淫(和谐号)妇,虽该重罪,已死勿论”,是符合法律正义的。”

台上,

郑逸事无巨细,细数潘金莲所有罪刑!

台下,

众人目瞪口呆,直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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